(2012)丰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连臣与徐福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臣,徐福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65号原告李连臣,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树祥。被告徐福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臣与被告徐福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凤智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曹晓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