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丰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连臣与徐福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臣,徐福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65号原告李连臣,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树祥。被告徐福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臣与被告徐福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凤智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曹晓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