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杭富民初字第2435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吕某某、朱某某与吴某某、罗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朱某某,吴某某,罗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富民初字第2435号原告:吕某某。原告:朱某某。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巴某某。被告:吴某某。被告: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朱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罗某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吴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案正在被公安机关侦查之中,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傅红盛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凌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