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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泉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徐登志与杨德慧、张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登志,杨德慧,张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86号原告:徐登志。委托代理人:王怀松,成都市成华区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德慧。被告:张学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登志诉被告杨德慧、张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登志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徐登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登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由原告徐登志负担。审判员  乐曦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