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泉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徐登志与杨德慧、张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登志,杨德慧,张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86号原告:徐登志。委托代理人:王怀松,成都市成华区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德慧。被告:张学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登志诉被告杨德慧、张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登志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徐登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登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由原告徐登志负担。审判员 乐曦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