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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0899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潘小青与陕西省肿瘤医院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0899号原告潘小青。委托代理人赵人傔。被告陕西省肿瘤医院。住所地:西安市雁塔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安平,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平安,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小燕,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小青与被告陕西省肿瘤医院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因陕西省肿瘤医院亦对陕人仲裁字(2011)第5号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间在本案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该两起案件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 判 长  袁换香审 判 员  刘 茹代理审判员  吴 娜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