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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裘黎东与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黎东,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16号原告:裘黎东。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沈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裘黎东诉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裘黎东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裘黎东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黎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6元,减半收取2903元,由原告裘黎东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慧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