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萧商初字第3606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工××司与杭州××大酒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工××司,杭州××大酒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萧商初字第3606号原告浙江××工××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顾某某。被告杭州××大酒店,3,住所地杭州市××区航海路××号。法定代表人倪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工××司诉被告杭州××大酒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090513a《承揽合同》约定,合同纠纷应提交承揽工程所在地法院解决。故被告要求将此案移送到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查明,2009年5月13日,原告为被告裙房改造签订090513a《建筑钢结构工程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第八条约定“若因工程款造成纠纷,则提交承揽工程所在地仲裁委或法院予以解决”。2009年9月16日,原告为被告裙楼厨房改造又订立20090916a《建筑工程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第八条约定“若因工程款造成纠纷,则提交承揽单位所在地仲裁委或法院予以解决”。本院认为,一、原告起诉提交的090513a合同复印件中有关约定管辖的内容与原件不一致,应以原件为准。该合同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依据仲裁法规定,仲裁约定无效。二、090513a合同属于主体工程,20090916a合同属于辅助工程,因两个合同约定管辖内容不一致,应按照主体工程合同内容确定本案管辖,合同约定承揽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有效。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杭州××大酒店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国良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章筱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