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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雨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湖南凯斯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徐卫东、盛曼平、谭新良、成望东恢复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凯斯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卫东,盛曼平,谭新良,成望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雨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凯斯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卫东,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盛曼平,女,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谭新良,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成望东,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2011)雨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挖机欠款等费用共计1622203.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义务。但逾期后,被执行人并未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徐卫东、盛曼平、谭新良、成望东的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1753109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辉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