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鄂汉阳执字第0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武汉宇泰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宇泰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汉阳执字第00063-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宇泰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524号。法定代表人:张建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曦。被执行人: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新典路21号。法定代表人:孟文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武汉宇泰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829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冲审判员  刘丹审判员  张园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韩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