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福民门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唐寿源诉姜本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01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寿源,姜本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福民门初字第4号原告:唐寿源,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集贤村。被告:被告,姜本英,女,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集贤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寿源诉被告姜本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寿源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寿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志强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