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催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南京银博塑料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银博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310号申请人:南京银博塑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7494054-1)。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山畔二村*****号。法定代表人:沈秀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管金顺,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金坛市。申请人南京银博塑料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0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300052/21378231的中国农业银行宁波慈溪市横河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8月10日、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宁波金帅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收款人滁州金帅电器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慈溪市横河支行、背书人滁州金帅电器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银博塑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三、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南京银博塑料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