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阿民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杨军武与年鹏伟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武,年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阿民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杨军武,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石怀霞,女,汉族。被执行人年鹏伟,男,汉族。本院做出的(2010)阿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军武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5月11日立案执行。于2010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年鹏伟至今未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义务。其应履行义务总标的为88405.91元;执行费1236元,两项合计89641.91元,减去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酒民一终字第123号���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申请执行人之妻石怀霞应赔偿被执行人年鹏伟的经济损失10893.3元,及年鹏伟已给付的14000元,尚余64748.61元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年鹏伟在阿克塞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退休工资每月1053.4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年鹏伟在阿克塞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退休工资收入,每月扣取800元,直至足额扣完64738.61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文波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