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乐民与刘文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民初字第262号原告:王乐民,男,一九六四年九月九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乐亭镇蔡各庄村。被告:刘文军,男,一九六二年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王滩镇陆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乐民与被告刘文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乐民于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乐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庆伟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韩小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