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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78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高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2011年6月原告刘某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同年8月5日原、被告经法庭调解和好结案。现原告刘某某无新情况、新理由又于2011年12月26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现不具备起诉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红雨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谢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