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新民一初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0528号原告刘某某,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西安市新城区杨家村47号。被告贺某某,女,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西安市新城区杨家村4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洪宾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铁丽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