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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县执字第625-2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新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县执字第625-2号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工业城。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新荣。本院在执行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新荣竟业限制赔偿金纠纷一案时,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于2011年9月3日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朱新荣所有的牌照号为新A×××××起亚小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朱新荣向本院提出本案仲裁程序违法,未依法公告送达裁决书,要求本院裁定不予执行。本院于2011年9月30日以(2011)长县执字第62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新荣所有的牌照号为新A×××××起亚小轿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手续。审判长  肖强审判员  邹辉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伍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