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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于民一初字第2559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9-11-21

案件名称

李昌与王玉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昌;王玉玲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于民一初字第2559号原告李昌,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罗静,女,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王玉玲,女,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孙菁华,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诉被告王玉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昌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5.80元,减半收取417.90元,由原告李昌承担。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高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