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立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况直甫与深圳市广华彩制品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直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立民初字第6号起诉人况直甫,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赤壁市,现住址深圳市光明新区,2011年12月2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况直甫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起诉称,2010年8月5日起诉人到深圳市广华彩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下称:广华彩公司)处从事生产部员工工作,出勤天数共计25天。起诉人在职期间,没有与广华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约定工资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底薪为每月人民币1120元/月,加班每小时人民币7元,试用期7日内没有工资。起诉人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广华彩公司并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其于2010年9月19日以起诉人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辞退起诉人,但广华彩公司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起诉人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遂诉请法院判令:一、广华彩公司支付起诉人工资人民币867.875元;二、广华彩公司支付起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216.5元;三、广华彩公司支付起诉人额外经济补偿金人民币9000元;四、广华彩公司支付起诉人精神赔偿及名誉损失费用人民币500元;五、由广华彩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六、广华彩公司支付起诉人本案间接损失费人民币100000元。经审查,起诉人曾于2011年12月22日就上述事宜以广华彩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2月28日以该申请仲裁的被申请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起诉人不服,遂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广华彩公司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确属主体不适格。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本院不予受理。��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况直甫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谢寒(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