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乔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洪东方与程寿登、程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东方,程寿登,程才,山东益田置业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山东益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乔民初字第7号原告洪东方。被告程寿登。被告程才。被告山东益田置业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被告山东益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洪东方诉被告程寿登、程才、山东益田置业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山东益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知原告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亦未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郑希龙审判员 陈广华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炳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