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顺庆行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南充市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充市顺庆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南充市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顺庆行初字第61号原告四川省南充市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长征路119号。法定代表人蒲斌,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明莉,四川张小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科苑街233号。法定代表人刘万明,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晓波,南充市工商局干部。原告四川省南充市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的南顺工商处字(2011)1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1月12日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省南充市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被告南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表示愿意协调处理,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四川省南充市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对原告四川省南充市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南充市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继红人民陪审员 朱成平人民陪审员 曾 胜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庞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