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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玉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袁作均与孟宪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作均,孟宪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52号原告袁作均,个体户。被告孟宪山,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作均与被告孟宪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作均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作均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作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作均负担。审判员  苏玉荣二0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冯兴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