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易某某与深圳某某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志华,深圳嘉伟欣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47号原告易志华,男,汉族,1994年12月20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彬江镇白源村石山组**号,身份证号码3622011994********。被告深圳嘉伟欣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四联排榜腾昌一路第一层,组织机构代码79386975-X。法定代表人宇德权。原告易志华诉被告深圳嘉伟欣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赖健良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罗毅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