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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二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与时飞诉讼代理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时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二字第00001号申请人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住西安市高新路科技大厦**层。被执行人时飞,男。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与时飞诉讼代理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一初字第002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时飞支付代理费用及其他费用共计6292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时飞履行了给付申请人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人民币62922元的义务,现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一初字第0024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胜地审 判 员  舒四来代理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