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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贡井执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建明、明超、明述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建明,明超,明述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贡井执字第98-3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刘建明,男,1956年9月出生,住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明超,男,1989年9月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明述财,男,1962年9月,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0)荣民二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建明、明超、明述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明超所有的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白果社区的房产依法委托自贡东方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竞买人代某以177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白果社区的房产予以解除查封。二、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白果社区的房产归买受人代某所有。三、买受人代某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俊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汪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