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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阳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于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平,许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于平,工人。被执行人许洪亮,个体,现在莱阳市城厢办事处枣行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2011莱阳民一初第5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许洪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许洪亮在海阳市园林管理处有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许洪亮在海阳市园林管理处货款人民币3638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德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