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尹某某抢夺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河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某,2005年6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8年7月7日因犯强奸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罪时未成年),2011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1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夺罪、盗窃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于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河口区看守所。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河检刑诉[2011]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抢夺罪。2011年7月2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在河口区河兴小区尾随骑电动自行车回家的被害人王某某至26号楼四单元楼道口处,趁王某某不备,抢走其车把上的背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50元,LGKV755型、NCKLA6309C型手机各一部,手机总价值2441元(二部手机均已追回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尹某某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被害人王某某陈述,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2、盗窃罪。2011年8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到河口区河康小区38号楼二单元一楼西户,撬窗入室,盗窃现金人民币4200元及卫生湿巾一袋(现金已追回返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尹某某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证人邱某某证言,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河滨分局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提供了综合证据如下: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河滨分局刑侦大队破案经过,该公安分局河城派出所证明,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2008)足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渝西监狱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尹某某户口信息,证人赵某某、姜某某证言等。综上,被告人尹某某实施抢夺作案1次,价值2491元;实施盗窃作案1次,价值4200元。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盗窃罪,并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三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尹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尹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绝大部分赃物已追回返还被害人,且被告人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安民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冬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