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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林善能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善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善能,男,1958年10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象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象山县。2011年8月4日曾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1)8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善能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善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林善能携带插片、撬棍、螺丝刀等工具,在本区小港街道渡口新村1幢2单元404室李某家,撬开门锁入户实施盗窃,窃得黑色装饰带一根,后被赶赴现场的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林善能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善能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杜某、林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及照片,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1)甬东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身份情况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善能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林善能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善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善能在着手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善能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善能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12年2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至本院)。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建江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