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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民一初字第2278-2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巫某与陶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一初字第2278-2号原告巫某。被告陶某。本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西民一初字第2278-1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陶某名下的基金及银行存款75000元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军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吴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