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民一初字第2278-2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巫某与陶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一初字第2278-2号原告巫某。被告陶某。本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西民一初字第2278-1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陶某名下的基金及银行存款75000元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军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吴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