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舒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6-08-28
案件名称
解绍明与解其俊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解绍明,解其俊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解绍明,农民。被申请人:解其俊,农民,系申请人解绍明长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解绍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解其俊死亡一案中,申请人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解其俊死亡案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解绍明撤回申请。审判员 包跃宏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梅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