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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2922-2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立辉与周月玲、俞庆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辉,周月玲,俞庆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922-2号申请执行人:杨立辉,农民。被执行人:周月玲,居民。被执行人:俞庆达,农民。本院在执行杨立辉诉俞庆达、周月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11)甬慈周民初字第46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月玲、俞庆达长期外出,周月玲对林立江名下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城东新村117号楼103室的房地产拥有50%共有比例,故不宜直接强制执行。申请人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周月玲、俞庆达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杨立辉人民币12063.9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执行费81元,俞庆达另承担诉讼费2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92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孙士明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童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