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二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黄建林、黄新瑞与被告张小刚、陕西融信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建林;黄新瑞;张小刚;陕西融信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248号原告黄建林。原告黄新瑞。指定监护人黄建军。委托代理人蒋彬。被告张小刚。被告陕西融信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西安市。负责人景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林、黄新瑞与被告张小刚、陕西融信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林、黄新瑞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林、黄新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兴华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