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兰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翠兰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兰
案由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金兰刑初字第47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翠兰,女,1971年11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洪湖市,汉族,大专文化,兰溪市商业医院员工,家住湖北省洪湖市螺山镇钦宫东路****号,现住浙江省兰溪市商业医院集体宿舍。因涉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犯罪于2011年8月25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辩护人蔡昌熙、刘晓华,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2012)兰检刑诉字第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翠兰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翠兰及辩护人蔡昌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下旬,被告人张翠兰手持伪造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前来兰溪市商业医院应聘医师,后在商业医院妇科工作。自2011年1月下旬至2011年8月17日期间,被告人张翠兰明知自己没有取得医生资格而在兰溪市商业医院非法从事引、治疗,擅自对董小娟、徐亚飞、谢巧燕、马安敏、贺雪梅、吴吉珍、方冬兰、李霞等人进行终止妊娠手术致其胎儿流产。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董小娟、徐亚飞、谢巧燕、马安敏、贺雪梅、吴吉珍、方冬兰、李霞、叶华诚、严冰、严婉萍、吴亚军、朱伟宏证言,伪造的医师资格证书、工资单、相关文件、行政执法证、相关文件、检查报告单、医药费发票、案件移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以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翠兰明知自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制度,擅自多次为他人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翠兰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共卫生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翠兰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5日起至2012年3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 健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叶胜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