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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2703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丁宇与武荣华、于燎原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2703号原告丁宇,男,1959年12月8日生,汉族,无业。被告刘乐芳,女,1973年10月2日生,汉族,无业,。被告武荣华,男,成年,汉族,干部。被告于燎原,男,成年,汉族,干部。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0日依法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原告丁宇负担。审判员  宋义军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新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