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2703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丁宇与武荣华、于燎原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2703号原告丁宇,男,1959年12月8日生,汉族,无业。被告刘乐芳,女,1973年10月2日生,汉族,无业,。被告武荣华,男,成年,汉族,干部。被告于燎原,男,成年,汉族,干部。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0日依法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原告丁宇负担。审判员 宋义军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新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