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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立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XX与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立行初字第1号起诉人李XX,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成都市。2011年12月2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XX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称2008年7月,起诉人因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6)深宝法执字035351、02787两执行案件被执行法定告知:本执行案因深圳市公安局及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以电话等形式通知其暂缓执行,故暂予停止执行。时过境迁已三年多,深圳市公安局及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不顾起诉人已经向其提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民六申字第155号驳回再审通知书,漠视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刑事案件”的事实陷起诉人于罪,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安部的禁令和我国法律规定,违法插手经济纠纷及用行政权去干扰法院的诉讼和执行程序。遂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判令:一、深圳市公安局及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行政,停止插手干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6)深宝法执字第2787、35351两执行案件,并赔偿因其插手经济纠纷导致起诉人的财产损失30万元人民币;二、本案诉讼费用由深圳市公安局及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本案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XX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建 军审判员 刘 伟 英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谢寒(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