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662号原告孙某某。被告范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文让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谢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