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保忠与王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忠,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和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李保忠,男,1963年10月16日生,汉族,和顺县牛川乡人民政府会计,现住和顺县李阳镇上石勒村。被执行人王鹏,男,1972年7月29日生,汉族,和顺县牛川乡高邱村人,现住本村.本院在执行李保忠与王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年)和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王鹏给付申请人李保忠赔偿款58709元,案件受理费1987元,执行费780元,共计61476元,除王鹏已付李保忠赔偿款3万元,还剩31476元未付,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赵晓萍户下被执行人王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1476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彦海二0-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彦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