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固民一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王春翠与位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翠,位云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固民一初字第00095号原告:王春翠,女,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高传鹏,男,195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位云秀,女,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王春翠与被告位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士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月4日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要求位云秀返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30日,位云秀向王春翠借200000元给曹峰用,位云秀承诺按利率2%计息,一个月后偿还,到期不还,由位云秀于2011年9月23日归还,王春翠多次催要,位云秀未偿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位云秀返还原告王春翠200000元,于2012年1月14日前返还本金20000元及利息,2012年2月28日前返还本金20000元及利息,2012年6月30日前返还本金60000元及利息,2012年12月15日前返还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9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利率2%计息。案件受理费4538元,减半收取2269元,由被告位云秀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杨士军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崔亚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