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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玉民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宝江与宁长奇、张淑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江,宁长奇,张淑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491号原告张宝江,农民。被告宁长奇,工人。被告张淑环,工人,系宁长奇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江与被告宁长奇、张淑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江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宝江负担。审判员  张树国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高立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