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即民初字第4165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红卫与即墨市普东镇张戈庄四里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卫,即墨市普东镇张戈庄四里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即民初字第4165号原告张红卫,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周卫国,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即墨市普东镇张戈庄四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即墨市普东镇张戈庄四里村。法定代表人王信珊,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卫与被告即墨市普东镇张戈庄四里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周方杰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潘圣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