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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徐步桂与肥东县白龙镇长王村民委员会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步桂,肥东县白龙镇长王村民委员会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013号原告:徐步桂,男,194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肥东县白龙镇长王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国应,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步桂诉被告肥东县白龙镇长王村民委员会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4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步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德华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崔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