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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侯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赖征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征,严真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武侯刑初字第85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征,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成都市青羊区。200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8月18日刑满释放。2011年9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严真禾,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三台县。200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1年6月23日刑满释放。2011年9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2)第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征、严真禾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精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征、严真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赖征与被告人严真禾经预谋,在本市武侯区长寿路13号51栋4单元5号,由被告人赖征望风,被告人严真禾利用开锁工具将被害人高某某的房门打开,后二被告人进入该房内将一部步步高牌i589型手机及充电器、一枚装饰挂件、两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93元)盗走,后二被告人在逃逸途中被群众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69元。案发后,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指控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工作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户籍信息;二被告人犯罪前科材料;被告人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征、严真禾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且二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赖征、严真禾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赖征、严真禾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盗窃罪的事实、提交的指控证据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送的指控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征、严真禾犯盗窃罪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征、严真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积极参与,互相配合,不区分主从犯,应当按照各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分别量刑。二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惩罚犯罪,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9月23日起至2012年5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严真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9月23日起至2012年5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贾龙军二0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白加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