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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侯某与彭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彭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42号原告侯某。被告彭某。原告侯某诉被告彭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9月21日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被告抚养。开始被告每月都让原告探视小孩一次,但从2006年7月开始就不让原告探视。现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每月可探视小孩两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属探望权纠纷。原、被告于2005年9月21日协议离婚。2005年10月17日,本院作出《(200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824号民事调解书》,就小孩抚养和探望权事宜进行了调解。双方约定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可探视小孩一次,时间为一天。法院已经就探望权进行了裁判,原告再次起诉请求确认探视权,不符合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某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林润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