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张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马素芳、王亚俊、王裕晨、王彦宁与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泘沱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泘沱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素芳,王亚俊,王裕晨,王彦宁,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泘沱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泘沱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张初字第00056号原告马素芳,女,194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王亚俊,女,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王裕晨,男,200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亚俊,王裕晨之母。原告王彦宁,女,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朝东,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泘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宏利,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泘沱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程宝民,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素芳、王亚俊、王裕晨、王彦宁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泘沱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泘沱村第一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素芳、王亚俊、王裕晨、王彦宁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马素芳、王亚俊、王裕晨、王彦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素芳、王亚俊、王裕晨、王彦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00元,剩余4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