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龙法执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凌胜英与凌胜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胜英,凌胜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龙法执字第185-3号申请执行人凌胜英,女,1966年6月生,汉族,农民,住龙南县。被执行人凌胜文,男,1969年8月生,汉族,农民,住龙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南县人民法院(2010)赣中民一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凌胜文现购置吉利汽车壹辆,车牌号码为赣B×××××。为有利判决的执行,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凌胜文所有的赣B×××××吉利汽车壹辆。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损毁、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扣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判员:陈锋明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魏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