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中法刑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袁少玲、袁惠玲贪污、挪用公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袁少玲;袁惠玲;叶其冠
案由
贪污;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东中法刑终字第14号原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少玲,女,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高中文化,原系东莞市石碣供电公司职工(先后任仓管员、出纳),户籍所在地为东莞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1年3月1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郑榕坤、祝启欢,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袁惠玲,女,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高中文化,原系东莞市石碣供电公司职工(先后任收费员、仓管员兼出纳、电费复核员),户籍所在地为东莞市。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1年2月2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原审被告人叶其冠,男,1965年9月3月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高中文化,原系东莞市石碣供电公司职工(任会计兼财务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为东莞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1年3月1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惠玲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原审被告人叶其冠、袁少玲犯贪污罪一案,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东二法刑初字第100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袁少玲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少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袁少玲、原审被告人叶其冠犯贪污罪、原审被告人袁惠玲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袁少玲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经查,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少玲撤回上诉。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1)东二法刑初字第100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志华审 判 员 黄运祎代理审判员 蒋小美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梁健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