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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行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丽萍、曹喆诉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第三人西安市莲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行政裁决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萍,曹喆,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西安市莲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莲行初字第00039号原告杨丽萍,女,汉族。原告曹喆,男,汉族。被告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本市东县门**号。法定代表人余森宝,该办公室主任。第三人西安市莲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住所地莲湖区庙后街***号。法定代表人高子钰,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夏正冬,陕西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萍、原告曹喆诉被告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第三人西安市莲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行政裁决一案,2009年12月1日我院作出(2009)莲行初字第74号行政判决,原告不服,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8月9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西行终字第65号行政裁定书,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我院重审。在本院重审期间,原告杨丽萍、原告曹喆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萍、曹喆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减半承担25元。审判长  王海峰审判员  李 南审判员  何 欢二O一二年元月四日书记员  伍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