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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立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叶永盛与谭小奎、深圳市平达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永盛,谭小奎,深圳市平达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立保字第6号申请人叶永盛。法定代理人李翠兰。被申请人谭小奎。被申请人深圳市平达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和磡北路23号303(办公住所)。法定代表人蔡惠兰。2011年12月1日23时19分许,被申请人谭小奎驾驶被申请人深圳市平达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粤B×××××的轻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沿布吉路南往北方向行驶至草埔地铁站前路段时,与东往西方向横过道路的申请人的身体发生碰撞,导致申请人受伤。由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定赔偿义务,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区交警大队调解工作室向本院发出诉前保全建议书,申请人的母亲李翠兰据此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平达成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同时因申请人经济困难,特向本院申请免于提供担保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平达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粤B×××××的轻型特殊结构货车,以价值人民币10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钟丹丹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胡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