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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图民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何锡宇与李贤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锡宇,李贤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初字第1276号原告何锡宇.被告李贤源,男,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锡宇与被告李贤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锡宇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锡宇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俊霖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朱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