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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镇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高腾与陈海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腾,陈海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镇商初字第16号原告:高腾,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告:陈海发,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腾诉被告陈海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倪 黎审 判 员  戴盈盈人民陪审员  徐平权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包海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