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图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唐凤珍与张玉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凤珍,张玉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34号原告唐凤珍.被告张玉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凤珍与被告张玉芬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凤珍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凤珍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俊霖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朱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