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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图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唐凤珍与张玉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凤珍,张玉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34号原告唐凤珍.被告张玉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凤珍与被告张玉芬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凤珍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凤珍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俊霖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朱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