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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2-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谢安与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安,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312号原告谢安。被告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谢安与被告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被告公司名下的陕AH43**号、陕AH40**号东风牌大型汽车予以财产保全,原告提供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谢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陕AH43**号、陕AH40**号东风牌大型汽车六个月内不予办理车辆买卖及产权证照过户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晓华代理审判员  何俊英代理审判员  肖维超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樊悦平 微信公众号“”